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校內學生申訴製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
(一)具有沐鸣娱乐學籍的在校學生。
(二)已經入學報到,學籍尚在審查期的全日製學生。
第三條 沐鸣娱乐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接受✋🏻、處理學生的申訴申請👘。
學生不服學校對其本人做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可依據本辦法向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提起申訴🪝。
學生應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應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的機構和職責
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將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建立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庫。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接到學生申訴後,將在回避原則的基礎上,從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庫內選取相應成員🤸🏽♂️,組成每次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保證席位數為奇數,開展申訴受理。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任期一年,可連任⚇。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的開展。秘書處設在校團委🔑。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接受全校師生員工和上級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二)組織受理申訴具體事宜;
(三)管理申訴檔案材料🟨;
(四)協調其他與學生申訴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學生申訴處理程序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所描述條件,學生可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以下合稱為“處理決定”)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提出書面申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致使未能如期提交書面申訴的♠︎,申訴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七條 申訴人提出的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基本情況,包含姓名🤽、班級、學號、聯系方式🦞、親屬聯系方式;
(二)申訴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相關的證據資料;
(四)學校處理決定的復印件🚦🌲;
(五)提交申訴申請書的日期;
(六)本人親筆簽名👩🦽➡️。
就處理決定📩,學生已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受理的👮🏼♂️☎,應等待行政機關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不再受理🅿️。
第八條 申訴書原則上應由學生當面提交給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因為學校教學安排等正當理由,申訴學生不能當面提交申請書的🤰,可以采取掛號郵寄的方式。申請書的提交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依據本辦法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處理決定之一💎🕕:
(一)對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向申訴人發出申訴受理告知書,同時將申訴人申訴書送達提出原處理意見的學校相關單位;
(二)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向申訴人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三)對申訴理由表述不清或材料不完整的申訴,向申訴人退回全部申訴材料,並允許申訴人在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10日內內補足材料並重新提起申訴〽️。
申訴人對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答復起15日內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申訴人在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做出申訴處置結論之前⛏,可以撤回申訴。如申請撤回,其申訴處理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實行回避製度。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學校處理過程中的當事人;
(二)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三)與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或者該事件有利害關系;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礙公正處理的關系的🙌🏽;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的回避👊🏻,由組長決定🪑;組長的回避🛞,由學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三條 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可就申訴事項,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時間👩🦽👩🏼🦳、地點🔀🔊,按要求的方式做出解釋、提供相關材料🧑🏻🤝🧑🏻,或采取必要的方式進行調查💺。做出原處理決定的學校職能部門為申訴答辯人👱🏿♀️🍪,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也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五條 申訴處置的決定由學生申訴處置審議會議做出🍛。參加會議的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應超過總席位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方為有效。會議由組長召集🦹🏿♂️🥡、主持,組長因故無法出席會議的🛋,可指定副組長召集、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原則上采取書面調查方式,通過閱卷🚲🖋、聽證調查或集體討論等形式👩🏻🚀,在學生申訴處置審議會議上🙌🏿,對原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程序進行全面的調查✋🏿👮🏻♀️,並最終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對申訴做出下列決定之一🎠: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支持原處理決定👶🏽,對申訴予以駁回;
(二)原處理決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並對原處理決定有實質性影響的,建議學校重新做出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發現新的重要證據📒;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
4、處理程序不當;
5🕸、其他處理不當情況。
在投票表決中,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不得投棄權票。做出的申訴處置決定,以獲得超過半數出席會議成員同意方為有效🆑。當在其他成員所投贊同與反對的投票數相同時,組長有決定權。
第十七條 申訴處置結論做出之前🍿,申訴人、原處理機構或者有關人員不得單獨接觸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7️⃣,施加任何可能妨礙成員公正處理的影響👫🏼。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如經歷上述之情形,應在學生申訴處置審議會議上說明。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對處理事項的發言內容及表決過程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申訴審議討論過程中的具體細節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項。申訴處置決定書送達申訴人之前,處置結果不得對外宣布。
第十九條 申訴處置決定以“申訴處置決定書”的形式送達申訴人本人。“申訴處置決定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四)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五)申訴處置決定;
(六)做出結論的日期。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置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向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做出“第十六條之(一)”的申訴處置決定的,學校原處理決定繼續生效☑️。
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做出“第十六條之(二)”的申訴處置決定的,可以向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提出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應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滿足第二十條所規定期限的前提下🗿,“申訴處置決定書”應在做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訴人和學校相關部門😱。
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
第二十三條 申訴人不服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做出的申訴處置決定👩🏼🔬,或不服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做出的處理決定,在接到學校處置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四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或接到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的處置決定,或接到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做出的處理決定,均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向同一機構提出再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處置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在沐鸣娱乐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原《沐鸣娱乐學生申訴處置辦法》(試用)廢止,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負責解釋。